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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angqiceng 2007-12-6 10:55

传媒职业精神与工作规范缺失的14种表现

陈力丹

1.传媒的编辑部门与广告、发行或经营部门混岗。这种现象较为普遍,从中央传媒到地方传媒,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、分摊征订任务的问题,而且作为基本工作之一,必须完成,否则会受到经济处罚。特别是拉广告,丰厚的回扣对于记者的诱惑力很大,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就可能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,这种制度上的要求将使新闻价值和政治宣传价值,受到利益的诱惑而扭曲。

2.有意将广告与新闻栏目(节目)或其他节目混淆。现在的通行概念叫“有偿新闻”,同样较为普遍,而且表现形式也多样化。有的标以“企业家风采”、“企业形象策划”、“市场调查”、“某某访谈”等名称,就不说是广告;有的整版新闻或整个节目,其实是变相的广告。其中有些是记者编辑利用手中的发稿权与企业进行的“权钱交易”,有些则是传媒单位出面“权钱交易”。用“有偿新闻”的要领来描述这种现象是一种误导,新闻从采写到编排需要生产费用(即“有偿”),而“权钱交易”恰恰违背了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,交换的不是劳动产品,交换者地位不平等,也不是等价交换。

3.与企业合办传媒的新闻性栏目或节目。这种现象相当普遍,以“某某杯”奖的形式搞的栏目或节目活动,是这类情况的变种。这种现象一般不被认为违反传媒职业道德或规范,恰恰说明我们现在职业精神的缺失。传媒负有监测社会的职能,这样的“合办”即意味着这个栏目或节目(也可能是整个媒体)自动放弃对该企业的监督权利。

4.受贿无闻。这种现象最近几年开始呈上升趋势,即在一些恶性事故或其他不利于既得利益者的较大事件中,为了封住记者的嘴而收买采访记者使其默不作声。繁峙矿难中的某些记者的行为便是这类问题的典型。

5.假新闻。这种问题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。2002~2004年,《新闻记者》杂志连续三年发布全国“十大假新闻”,并进行了分析。这里既有职业道德的原因(利益驱动),也有职业工作规范的问题,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激烈的传媒业竞争下人心的浮躁,职业精神尚没有在从业人员的心底扎根。

6.制造“媒介事件”。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性“公关”十分活跃,从企业到党政机关,都意识到自身形象的重要性,于是为了能够通过传媒“露脸”,想方设法制造其实并无多大新闻价值的人为“事实”,吸引媒体报道。这种“新闻陷阱”,传媒不予抵制即属于违背职业规范。另一类“媒体事件”是传媒自己策划的。这种策划通常以党和国家的正面口号、美好的追求作为切入口,似乎很高尚,其实超越了传媒自身的社会职能,目的是通过大肆报道而提高传媒的威望。无论哪种类型的“媒介事件”,它们占据了相当大的传媒版面或时间,遮蔽了人们了解真实世界的视野。

7.无偿享用被采访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方便。例如,免费看节目看比赛和免费旅游,赶场拿“红包”,由被采访单位报销费用(包括吃喝、住宿和交通费)和接受“土特产”礼品等。相当多的记者把这些视为常态。特别是免费看节目看比赛和由被采访单位报销费用,甚至一些传媒业的领导也不认为有悖职业规范。其实,这样的做法与合办栏目或节目的结果是一样的:传媒自然要放弃对出钱一方的批评权。

8.侵犯公民的各种隐私权。这种现象上世纪80年代已作为问题提出,并得到重视,但是对于一些新从事传媒工作的人员来说,利益的驱动和单纯“职业主义”的追求仍然不断地产生着新的侵权案例。由于过去“典型报道”的传统,不少被报道的典型人物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某些隐私权被侵犯。

9.“媒介审判”。这种情形较为普遍,涉及传媒与司法关系方面的新闻职业规范问题。一些记者和传媒编辑缺乏法律知识,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怒或商业炒作的目的,在报道中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所谓“媒介审判”,无形中传播了不少非法治观念,从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为主题的新闻稿,到“哪有造假者告打假者”为主题的电视新闻节目,不一而足。

10.偷拍偷录成风。鉴于太多的社会不良现象,从假冒伪劣商品到其他各种违法犯罪行为,许多记者把使用偷拍偷录的设备视为采访的“秘密武器”。面对偷拍偷录所展现的违法行为画面和自己的谎言,违法者所显露的尴尬给受众以快感,解了对违法者之恨,也满足了一种集体偷窥欲。现在打开电视,每天都可以看到和听到各种偷拍偷录的音像。我国的法律规定,只有公安和安全人员经过批准才可以使用这类设备,因而记者的偷拍偷录不受法律保护,即使揭露的是坏人坏事。在被采访者不配合的情况下使用合法的手段采访到需要的新闻,这正是对记者专业技术的检验。

11.拒绝更正与答辩。传媒每日每时在出版和播出,新闻的真实性表现为一个报道过程,出现差错是难免的。但是现在多数传媒对出现的差错,除非受到上级党政部门或法庭判决的压力,一般不予更正或不允许当事人答辩。目前已有少数传媒开始建立更正与答辩制度,这是我国传媒业走向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。

12.恶炒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。传媒不同于一般的企业,新闻报道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,过度炒作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的细节,本身就有悖基本的职业精神。

13.无人性的冷漠新闻。记者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体现社会良知和人性,但是在传媒利益的驱动下,一些记者变成了单纯猎取异常事实的猎手,而不再具有人性和良知。发生悲惨的事件,采用毫无人性的词句描写事实,如关于人乳宴的报道,关于民工跳楼自杀的报道。

14.虚假广告和低俗广告。我国广告的主要载体是大众传媒,不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而发布虚假广告,这种现象较为普遍,这显然利益驱动在起作用。另外,明显的不文明广告内容,特别是歧视和侵犯妇女的广告内容,已经引起了社会的谴责和有关方面的制止。而较为隐晦的非道德的广告内容,则需要通过提升广告人在的职业意识来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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